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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 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要求,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制定目的

相关说明

落实“三评”改革精神

2018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三评”改革的意见,2019年7月3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 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通过管理办法的制定,进一步落实好“改革科研项目形成机制和科研项目遴选机制、提高科研项目评审质量和科研项目实施管理质量”的要求。

完善管理制度

2019年2月17日,省财政厅会同我厅印发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此办法,需要对项目管理相关内容作进一步改革和规范。

适应研发管理新形势

当前,中美贸易战和“防风险稳企业”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需求尤为迫切,对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产生和评审程序。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

章节

内容

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重点研发计划的目标定位、计划组成、责任部门和投入结构。

第二章,组织申报

明确了编制发布指南和项目推荐方式、申报条件等内容。

第三章,评审立项

明确了竞争性分配和择优委托相结合的遴选方式和相应评审立项流程。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既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又体现行政部门的战略引导和综合统筹作用,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的科学精准。

第四章,实施与验收

明确合同管理制、首席专家负责制、重要事件报告制、中期检查制度、项目验收等事项。

第五章,经费管理

明确了不同类型项目的补助比例、拨款方式和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确保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

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申诉处理机制、内控制度和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机制、绩效评估机制、尽职免责机制,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

第七章,附则

明确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竞争性分配项目按照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综合评价和省科技厅决策的流程,择优委托项目按照专业评审、处室联审和省科技厅决策的流程。

 

 

同时明确了省(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项目的遴选程序,横向项目的认定要求。特别重大或紧急的项目,按 “绿色立项”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三、主要精神

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转变工作职能

按照 “四抓”的要求,明确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培育并选择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科技厅业务处室不再直接搞项目评审和过程管理,集中力量抓顶层设计、指南编制和绩效管理。

(二)加强主动谋划

为更好地开展“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申报实行直接申报与择优推荐相结合。

同时严格规范择优委托项目的来源。择优委托的项目须突出“三大高地”建设,瞄准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或实现前沿技术突破走入“无人区”的颠覆性技术,且应预期能够取得标志性成果、战略性产品或成功实现商业化应用。

(三)优化评审流程

实行竞争性分配与择优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竞争性分配改变以往“三审一决策”方式,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同步开展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各自打分,总分为100分,其中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各50分。专业机构会同省科技厅相关处室,以专业评审为基础,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并按照不高于10%的比例按优先顺序提出备选项目,一并列入项目储备库,报厅务会、党组会决策。解决项目评审由专家“说了算”的问题,项目评审更加科学,并实现评审时间从120个工作日压缩到45个工作日的要求(从“三评”改革6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压缩)。择优委托项目由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会议论证,并由各处室对照“三大高地”建设和卡脖子攻关的现实需求,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报厅务会、党组会决策。

(四)加大引导力度

发挥企业、高校院所的主体作用,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明确自筹经费的比例(竞争性项目,企业牵头申报的以产业化为目标的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示范应用项目,财政资金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经费20%的补助;由高校、院所或医疗机构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科技攻关项目,财政资金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经费50%的补助;由高校、院所或医疗机构牵头申报的有较强公益性的项目,财政资金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经费80%的补助)。

引导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加大投入,明确共同组织实施的择优委托项目的地方出资比例(一般地区按照1:1的比例共同出资,加快发展地区推荐的项目可按照1:0.5的比例)。

(五)下放管理权限

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推行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

实施周期三年以下(不含三年)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六)优化过程监管

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指南编制、专家选用、项目立项、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对实施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期拨款,根据项目中期检查情况分期拨付补助资金。

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诉处理机制、内控制度和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机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实施绩效,多出标志性成果。

(七)加强诚信管理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从事申报组织、推荐、评审、评估评价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同时加强科研诚信审核,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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