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附属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浙江省“科技副总”选聘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我校高层次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好促进人才有序流动,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助力浙江省产业转型升级,现组织开展2025年“科技副总”选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一)“科技副总”
1.我校全职工作并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人员。中层干部,非领导职务管理五、六级职员等按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在相关专业领域具备较强科研创新能力。
3.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服务企业积极意愿,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40周岁(含)以下的青年科技人才。
(二)派驻企业
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同时不得为申报人及学校创办、入股、孵化的企业,派驻企业应已通过服务平台提交“科技副总”需求。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
二、选聘程序
1. 按照“需求一并征集,专家一并推荐,意向一并洽谈,协议一并签订”的原则,省市县三级同步组织开展“科技副总”选聘工作。全面推行无纸化申报,相关材料在“浙江省高层次人才互聘共享数字服务平台”(https://rchp.ztdgroup.com/)中提交。
2. 学校“科技副总”相关管理原则上参照《温州医科大学教职工兼职创新创业管理办法(试行)》(温医大〔2022〕40号)有关规定执行,按个人申请、所在部门或单位、科技处、人事处审批等程序进行。教职工向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温州医科大学教职工“科技副总”兼职审批表》(附件1),审批通过后,“科技副总”、学校及派驻企业需签订三方合作(附件2),并于5月20日前上传服务平台备案。
三、有关要求
1. 教职工“科技副总”申请须经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在所在部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不涉及科研成果归属和权益分配,也不领取工作报酬的“科技副总”,可简化申请、公示、审批等程序,具体程序由“科技副总”所在部门、单位自行决定。
2. “科技副总”兼职一般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应从严控制,每周一般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3.“科技副总”可以获得合法报酬,不受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但须在每年年初如实将上一年度兼职报酬报所在部门、单位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科技处联系人:方慧仪,吴旭聪,0577-86689746
人事处联系人:邓迎迎,黄纯艳,0577-86689735
科学技术处 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
2025年5月7日
附件:1.温州医科大学教职工“科技副总”兼职审批表
2.浙江省“科技副总”三方合作协议(参考模板)
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浙江省“科技副总”选聘工作的通知
4.温州医科大学教职工兼职创新创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附件1.温州医科大学教职工“科技副总”兼职审批表.docx
附件2.浙江省“科技副总”三方合作协议(参考模板).docx
附件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浙江省“科技副总”选聘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4.温州医科大学教职工兼职创新创业管理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