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巡视组要求和《温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温医大〔2023〕33号)的第三十条规定:“对已验收(结题)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需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及时上缴;未接到关于结余经费上缴通知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留归原项目组使用5年,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5年后仍有剩余的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用于学校科研项目的直接费用支出。”科技处现将启动2019年(含2019年)以前已结题的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的清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收回范围
2019年(含2019年度)以前已结题的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二、工作步骤
1. 2024年9-12月:各单位将文件精神传达到位,并督促相关项目负责人合理安排结余资金的使用事宜。
2. 2025年1月:冻结并回收2019年(含2019年)以前已结题的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杨溱,郑丽娜
联系电话:0577-86689747
科学技术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