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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校级自然科学类学术研究机构规范管理及填报2023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附属医院、二级学院和科研机构: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校自设科研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浙教办函〔2023〕154 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自设科研机构规范管理“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和《温州医科大学学科性研究机构管理办法》(温医大〔2021〕9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管理,现就开展校级自然科学类学术研究机构规范管理和2023年度报告工作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校级自然科学类学术研究机构规范管理工作

请二级单位填写《温州医科大学自设科研机构明细表》(附件1)并于2024年9月5日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校级机构,隶属学院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科研机构负责人办理撤销程序,提交《温州医科大学校级自然科学研究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表》(附件2)于9月5日前反馈给科学技术处,

(一)研究机构负责人已离退且无适合人选继续开展工作的;

(二)研究机构已升级为市厅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且负责人或隶属单位认为无存在必要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未按规定及时递交年度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的;

(四)研究机构的活动或其成员发表的言论违背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或法律法规的;

(五)未经批准以温州医科大学或研究机构的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的;

(六)不服从隶属单位管理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所属科研实验室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二、填报校级自然科学研究机构2023年度报告

2022年及以前发文设立的校级学科性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于9月30日前提交《2023年度工作总结》(附件3)和《自评统计表》(附件4)电子版到隶属学院,学院初评后于10月15日前统一交到科学技术处。

请各隶属单位认真做好年度报告填写组织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未按规定及时递交年度工作报告的机构将被撤销。




温州医科大学科技处

2024年8月30日


附件:

附件1-温州医科大学自设科研机构明细表.xlsx

附件2-温州医科大学校级自然科学研究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表.docx

附件3-温州医科大学校级自然科学研究机构2023年度工作总结参考模板.doc

附件4-温医大校级自然科学研究机构自评统计表(2023年度).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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